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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保险是什么保险?有哪些常见形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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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时间:2025-04-11 09:33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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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 再保险亦称“分保”。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,通过签订分保合同,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。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,再保险的产生,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。在再保险交易中,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,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。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称分保费或再保险费。

再保险并非单一险种,而是一种保险业务经营方式,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,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再保险人,以分散风险。以下是对传统再保险常见形式及特点的介绍:


一、比例再保险

(一)成数再保险
1.定义:
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,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。例如,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成数比例为 70% 和 30%,那么对于每一笔保险业务,原保险人自留 70% 的保险金额,将 30% 分给再保险人。
2.特点: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,手续简便,计算成本低。但缺乏弹性,对于保额较高的业务,原保险人自留的责任仍然较大。

(二)溢额再保险
1.定义:
原保险人先确定一个自留额,当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,将超过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给再保险人。例如,原保险人设定自留额为 100 万元,对于一笔 500 万元的保险业务,自留 100 万元,将剩余 400 万元按照约定比例分给再保险人。
2.特点:灵活性较强,原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和风险状况确定自留额,对于保额较高的业务能更好地控制风险。但业务手续相对复杂,需要对每笔业务进行具体的保额和自留额核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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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非比例再保险
(一)险位超赔再保险
1.定义:
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。例如,约定险位超赔再保险的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个危险单位赔款超过 100 万元以上的部分,再保险人负责赔偿,最高赔偿限额为 500 万元。
2.特点:主要针对单个危险单位的高额损失进行保障,能有效防止原保险人因个别重大损失而遭受严重财务冲击。
(二)事故超赔再保险

1.定义:以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,确定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。例如,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,一次事故的总赔款超过 1000 万元时,再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责任,对超过部分进行赔付,最高赔偿限额为 5000 万元。
2.特点:适用于应对巨灾等大规模事故导致的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受损的情况,能为原保险人在面对这类极端事件时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。
(三)赔付率超赔再保险
1.定义:
以原保险人的赔付率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人的责任。例如,约定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赔付率标准为 70%,当原保险人的年度赔付率超过 70% 时,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的赔款负责赔偿。
2.特点:主要保障原保险人在一定赔付率范围内的财务稳定,有助于原保险人控制经营成本和稳定利润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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